山东省青岛第五十八中学章程
(核准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立和健全现代学校制度,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东省青岛第五十八中学,英文译名:Qingdao No 58 High School of Shandong Province;学校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20号;学校邮政编码:266100;学校电子邮箱:58bgs@qdedu.net;学校网址:http://www.qd58.com.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为三年,为国有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隶属青岛市教育局,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办学设计规模是36个教学班,班级数量和班额根据上级规定和生源情况适当做出调整。
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 全面发展
办学目标:创建一流的育人环境、一流的师资队伍、一流的学生群体、一流的教学质量,把学校办成现代化、高质量、出人才、出经验的品牌高中
培养目标:向高等院校输送理想远大、基础扎实、身心健康、德才兼备、人格健全、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特色:卓越人才培养
第五条 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校徽
校训:追求卓越 报效祖国
校风:团结 勤奋 求实 创新
教风:求实 求真 求活 求新
学风:主动 善思 刻苦 乐学
校徽:
校徽的图样为:
校徽简明释义为:校徽主体图案由学校正门“滴水穿石”雕塑演化而来。中间镂空是一把开启智慧之门的钥匙,圆内天蓝色既代表天空又代表知识的海洋,圆外的环形结构中为学校的中英文名称。“1952”代表学校成立时间。
第六条 每年公历
第二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校由市教育局主管。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的监督。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主要职责:
(一)校长是学校教育思想和课程实施的领导者,是学校学习型组织的引领者、师生发展的服务者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按章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三)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三年发展规划,经学校研究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教师身心健康,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教师教育,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支持学校党总支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总支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六)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学校党总支考察同意,校长提出聘任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内部机构数额和干部职数,决定内部机构设置,按规定程序提出中层干部任用人选,经学校党总支考察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校长聘任。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八)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推动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不断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要充分听取党总支意见,支持配合党总支开展工作。
(三)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学生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四)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
(一)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校长办公会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采取“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方式议决事项。副校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
(二)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提交校长审定。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可以对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议题。学校有关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可以提出议题。
(三)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1.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2.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3.联合办学、招生工作;
4.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教师队伍建设;
5.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分配方案;
6.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宗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校舍出租出借、对外合同的签订、招标项目;
7.校园及师生安全;
8.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9.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决策主要程序:
1.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初步工作方案。
2.对初步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需听取专家意见,或举行专门论证。按规定需经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家委会等讨论通过的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前必须组织召开相应会议专门听取意见。
3.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对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4.凡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总支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5.对学校职权之外的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
6.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大会负责,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一)学校党总支主要工作职责:
1.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
2.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3.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5.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6.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7.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二)学校党总支定期召开总支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意见,组织实施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决议;
2.研究决定学校党总支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3.研究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
4.审定以学校党总支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审定学校党总支的重要文件;
5.酝酿提出学校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
6.讨论学校基层党组织、群团组织提请议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指导意见;
7.研究制定干部选拔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对干部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和任用建议;
8.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9.其他需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学校党总支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2.学校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研究干部工作时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研究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3.学校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后召开会议。党总支成员在会议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明确分工。
4.学校党总支成员按照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校长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参与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由工会组织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2次,讨论通过学校重大事项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教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总支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实行任期制,每三年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为学校发展和重大决策提供论证、决定、咨询、建议、宣传和协调,以此作为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补充。
(一)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原则上定为9-13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由一位学校代表和一位社区代表担任。
(二)校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校务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由校长聘任,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除学校领导代表之外,其他校务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涉及毕业年级学生、家长退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在其他年级予以补充相应的人数。
(三)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2.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3.讨论审议上一届(次)校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4.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校务委员会的意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四)校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2.参与权。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3.提案权。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学校改革发展相关议案。
4.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校务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2.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3.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
4.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5.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学校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例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2.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议题可以由学校提出,也可以由校务委员提出,校务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工作例会审议的议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审定。
3.学校应当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7天告知全体校务委员。校务委员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应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工作例会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
4.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校务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
校务委员会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实行委员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参会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5.校务委员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校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应当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群团组织
(一)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负责工会会员的教育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支持与配合学校行政方面实施各项工作规划,参与、监督学校校务公开的实施。
(二)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受工会领导,团结、教育广大女教职工,鼓励她们发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其在学校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受学校党总支和上级团委双重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组织机构,发挥在学校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内设机构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干部编制职数,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某方面的工作。
(二)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管理处、总务处、团委五个职能部门,分别设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职数由市教育局确定。
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校务、党务工作。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教研工作。
学生管理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团委负责学校共青团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聘请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的重大事项、重要合同文本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审核,提出法律建议,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并对师生进行普法教育。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加强德育工作,创建“尽善尽美”德育品牌。
(一)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生态文明教育等,让学生熟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发挥各学科独特育人功能,统筹课程资源,落实全员责任,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突出“寄宿制”的育人功能,在宿舍和餐厅管理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四)以社团活动和文体活动为载体,提高学生创新能力、组织能力和合作精神,定期开展艺术节、合唱节、电影节、体育节、运动会等活动。
(五)创新德育形式,开展适合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融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思想性为一体的校园文化和校园环境,营造良好育人氛围。
(七)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科学开展心理辅导。
第二十二条 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
(二)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良好思维品质。
(三)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四)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必修课,积极开设选修课,不断丰富学校课程体系,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五)加强教育科研工作,推广课堂教学改革经验,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六)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开展多媒体教学研究,丰富教学手段。
第二十三条 严格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价监督,形成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开展年度“优秀备课组”评选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教辅,由学校统一从新华书店或正常渠道订购。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各个学期的模块检测,负责学生成绩的统计、分析和学分上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贯彻《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对体育课程实施的要求,开足体育课,落实“阳光体育运动”的要求,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要求开设艺术课,配备教师,设置专业教室和活动室,满足艺术教育需求。
第二十九条 设立卫生室,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落实日常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是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在核准的用编进人计划内,实施公开招聘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由校长聘用,聘用时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5学年。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渠道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开展师德教育。树立育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收受学生或家长礼品,不从事有偿补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指导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计划,建立教师专业发展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制定班主任队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班主任组织管理和教育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
(一)每年教师节评选表彰校内“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设单项奖,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学生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教职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接受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青岛五十八中学籍。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定期对学籍进行核对。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及各种社团组织。学生社团应在学校党总支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开展活动,以自主管理为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
(一)学校每学年对为学校争得荣誉、作出重大贡献、学习成绩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学业进步大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学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形式的资助,或申报上级给予助学金资助,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对贫困生的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总务后勤
第四十八条 总务后勤工作的原则是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家财政拔款、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及住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每年按照要求,根椐实际情况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中小学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经费内控制度和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学校财务大项支出须报教代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持“收费公示栏”制度和“明白纸”制度,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资金和其它捐赠,并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接收的捐赠,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列支,专款专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食堂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阳光采购”,严格操作程序,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建立校产档案。设总校产管理员和分校产管理员,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固定财产实行账、物、卡一体管理,坚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及时做好变更和增减手续。学校校舍、场地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物资使用审批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损坏、丢失学校财物者要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合理规划校园建设。严格校园环境管理,不断美化校园,创建一流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办好校办工厂。校办工厂在校长或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校办工厂厂长由校长聘任。校办工厂所创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补充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等。
第七章 学校、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探索建设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机制,营造良好育人氛围,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育人合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参谋、咨询机构。
(一)家长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定;
2.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作为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和教职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4.对家长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家长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2.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或有关教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3.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供参观实践的基地;
4.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每学期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三)家长委员会产生办法
按照家长自荐和班级推荐的方式,以年级组为单位选出学校家委会成员。学校家委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家委会主任。家委会主任负责家委会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家长学校。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举办系统家庭教育讲座,帮助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
第六十一条 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用法,促进校园法制建设。
第八章 对外合作交流
第六十二条 发挥“品牌效应”,探索名校合作办学新模式。重视与省内外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寻求优质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六十三条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聘请国外专家学者来校指导和参与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引进国外优秀课程和教学方法,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六十四条 提高交流合作水平。加强与国外高水平高中、大学的合作,积极探索国际文化交流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市教育局决定。学校终止,本章程自动失效;学校分立、合并,根据规定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办公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